5月7日,鄂州通报了3起拒执罪案件。
01
转移财产,涉嫌拒执!
洪某兵、洪某兰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城区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某偿还洪某兵、洪某兰借款本金、利息共计120万元。因李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洪某兵、洪某兰申请强制执行。
鄂城区法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李某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执行过程中,还查明李某某名下银行卡在收到黄石某法院100余万元执行案款后,不仅未向法院报告,还迅速将该款取现转交他人,故意隐匿该款项。李某某隐匿财产情况逃避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鄂城区法院已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02
无偿转让财产!涉嫌拒执!
田某某等4人与吴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鄂城区法院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吴某某、陈某某支付田某某等4人687589.5元。因吴某某、陈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田某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鄂城区法院执行立案后,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迅速将名下车辆出售给赣州市某二手车行,并将其名下银行卡内的12万元存款转给其女儿。经执行法官多次敦促执行,陈某某不仅拒不履行,还态度蛮横。陈某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鄂城区法院已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03
转移银行存款!涉嫌拒执!
庞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梁子湖区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庞某支付拆迁补偿款726651元及资金占用费。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某未按时履行义务,庞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梁子湖区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限期履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李某某在上述判决生效后,转移银行存款,且有工资收入拒不报告,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梁子湖区法院已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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