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
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生活水平,现将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40元/人/月提高到70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70元/人/月提高到641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280元/人/月提高到140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10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90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590元/人/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1924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140元/人/月提高到1282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3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47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547元/人/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1924元/人/月。
五、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保障标准2倍确定,由1280元/人/月提高到1400元/人/月。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倍确定,由1140元/人/月提高到1282元/人/月。
新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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