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彭某某系鄂城区某鲜面店经营者。2024年7月,二人为延长面制品保鲜时间,多次将硼砂添加到面团中,并将制作好的面制品以每斤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同年11月19日,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鲜面店进行了抽检。检测结果显示,吕某某、彭某某生产的水饺皮、鲜面条等面制品中均含有硼酸。此外,在该鲜面店内还查获了一袋白色硼砂晶体。
"我们平时也吃店里的面条,以为不会有什么问题。”
"你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弄清楚一种非食用的材料能否添加在食品中,就随意添加并向消费者销售,有没有考虑过会造成什么后果?”检察官的这番话,让吕某某和彭某某无言以对。
经审查,吕某某、彭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吕某某、彭某某提起公诉。同时,吕某某、彭某某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刑事检察部门已将线索及时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