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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人员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以下车辆因交通违法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我支队已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告知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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