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鄂城区民政局发布消息,为加强地名规范化管理,适应城市建设需要,便利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经鄂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对鄂城区部分镇(街)上报的47条道路统一命名(附命名道路基本情况表)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涉及上述道路的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均必须使用标准地名。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请社会各界规范使用。
附:鄂城区部分镇(街)拟命名道路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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