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移交线索,反映某当事人销售的“清花老酒”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以汾酒集团的名义,对外销售与汾酒集团出品的53度青花汾酒(20)外包装极为相似的“清花”老酒,利用汾酒集团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提升自己的销量,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清花老酒是由汾酒集团出品的或者与汾酒集团有特定的关联,构成了混淆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的要求,市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下一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开展针对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行动,着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