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婚介平台认识,见面当天就结婚。婚后才1个多月女方"跑路",男方前后交付的19万彩礼,还能要得回来吗?这一年,家住江西九江的男子陈某过得十分不如意,先是忐忐忑忑去相亲、高高兴兴登记结婚,不料到手的老婆还真的就“飞”了……后到公安机关报案被诈骗未予立案,又想要办理离婚登记女方却不来……近日,陈某拿到了鄂州梁子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他长舒了一口气:这一段“戏剧人生”终于宣告剧终。
01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1日,原告陈某通过网络婚介和媒人介绍,到湖北鄂州与被告雷某相亲。当日,在媒人家中,陈某向雷某交付18万元现金彩礼。随即,双方在当地办理了结婚登记,雷某随陈某回到江西九江。此后,在婚后共同居住的短短一个多月时间里,雷某多次离开江西九江,陈某向雷某给付戒指、内衣价值金额共计2987元,微信转账12814元。
2023年5月30日,雷某最后一次离开江西九江后未主动与陈某联系,并拒绝返回与陈某共同生活。陈某遂于2024年6月11日向梁子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判令被告返还现金彩礼、给付财物及微信转账共计19.5801万元。
02 法院审理
梁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交往时间短、无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足2个月,未建立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数额过高且基本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双方过错等事实,被告应当返还原告部分彩礼。遂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离婚;被告雷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某彩礼15万元;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婚姻非儿戏,结婚须慎重,单纯为了“脱单”而盲目“闪婚”,则很可能落得“闪分”的结局,既使得当事人不欢而散,又给双方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ps:《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彩礼新规)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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