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现拟对有以上情形的邓志生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依法予以撤销并公示。如有异议,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刘斌,联系电话:0711-3281946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现对有以上情形的李国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予以注销,并公告作废。联系人:刘斌,联系电话:0711-328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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