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表面处理加工厂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案(危废)
2024年3月1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葛店大队对群众举报的葛店开发区一小作坊废气废液排出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经查,该表面处理加工厂负责人为童某,主要从事来料加工,五金件表面处理。厂内建有3个车间,厂区东侧车间主要从事铁件发黑处理,场内地面有少量黄色不明液体,该车间生产废水(黄色液体)通过车间排水沟,穿过墙体洞口,排至屋外排水沟,最终排入环境;厂区南侧车间主要从事铝制品表面处理加工,生产过程中挂件在转移过程中均存在液体滴落至地面,地面有明显被腐蚀痕迹,厂区地面未采取任何防渗处理;生产废水沿着围堰、沟、洞排入外环境;厂区北侧车间主要从事铁件除油除锈工艺。童某无法提供环保相关手续和槽液、药剂等台账记录,生产行为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厂区内多个点位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加工厂排水沟的铬取样结果为113mg/L(标准1mg/L)超标112倍。
2024年3月15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表面处理加工厂3个配电柜予以查封(扣押)。
2024年4月26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二、某机械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案(危废)
2024年3月6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执法人员对鄂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存放废油漆桶的量较大,且无记录台账;约有一百个废油漆桶、废涂料桶堆放在危险废物贮存间外。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的规定。
2024年3月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立案调查。该公司于2024年5月6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听证会后,决定对该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2024年5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决定,鉴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已立行立改,对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并如实记录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的罚款。
三、湖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危废)
2024年3月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鄂城区泽林镇的湖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大门未张贴标准的危险废物标识和危险废物信息版,执法人员在取证前依法告知企业相关权利和义务,执法过程中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收集相关证据。
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大门未张贴标准的危险废物标识和危险废物信息版,被发现后立即更换新版标识,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鉴于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十一项的规定,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四、湖北某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案(在线)
2024年2月29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向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关于依法查处部分重点单位2024 年1月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问题的监察通知》,要求对鄂州某钢铁有限公司2024年1月21-26日日数据超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接到监察通知后,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鄂州某钢铁有限公司焦炉属于湖北某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该公司1—4#排口均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期间自动监控设施均运行正常,超标原因是脱硫脱硝系统检修,焦炉工艺特性无法停炉所致,数据超标是污染物排放真实超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024年3月6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行为立案查处,2024年3月2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五、武汉某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口腔门诊部涉嫌未无证使用射线装置案(核与辐射)
2024年6月2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某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口腔门诊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靠北边设置了CT室及牙片室,分别有一台射线装置型号为Bondream3D-1020MS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一台射线装置型号为RAY98(P),牙科X射线机,安全防护措施完备,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该行为属于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
以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5日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六、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龙潭村某养猪场违法排放粪污案(畜禽养殖)
2024年5月10日,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龙潭村进行巡飞检查,发现龙潭村五组有一养猪场,养殖废水外排。
经查,该养猪场负责人刘某于2023年5月租赁鄂州市临江乡如军家庭农场的养殖场地进行生猪养殖,现生猪存栏约400头。该养猪场将栏舍东边黑膜粪污收集池废水抽至场外东南角粪污储存池,储存池水满后废水排至L型导流沟,流入疏港三路的雨水管网,导流沟内有黑色液体沉积。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养猪场外东南角储存池废水排口、导流沟、疏港三路沉井的污水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均超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7日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4]31号)责令刘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粪污的行为。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