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货运车辆非法改装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非法改装货运车辆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保障我市道路、桥梁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运输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开展货运车辆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不得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外廓尺寸。凡擅自加高墙板、弹簧板、悬浮轴、可伸缩结构的非法改装车辆,由运输企业、货运车主于2024年8月1日前自行拆除改装设备,恢复车辆原状。对不能按上述标准恢复原状的其他车型(如超标准的整体货厢车辆),由运输企业、货运车主自行置换标准货箱。
二、202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开展为期3个月的集中治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治理货车非法改装行为。集中治理期结束后,转为常态治理,各部门依照职责对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及从事非法改装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三、在执法检查中,凡发现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包括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高拦板、加厚钢板、加大轴数以及装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等情形)的,一律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四、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一律不予注册登记,不得入户,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
五、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机动车维修企业有承修已报废货车或者擅自改装货车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超限超载运输的非法改装货车实行倒查,按照上述情形分别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和追究责任。
八、对发现道路机动车辆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与获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市经信局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九、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非法改装货运车辆,情节严重, 被吊销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驾驶人纳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责任主体。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政府相关部门执法。凡阻扰执法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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