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调整2024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等工作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有关规定,依据相关数据,现将2024年度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各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2024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2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23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23年度的津贴补贴(含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和奖金等收入纳入职工全年工资总额计算。
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2号),2024年度鄂州地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鄂州地区现行的政策,即同一缴存单位的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必须一致且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202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656元(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合计),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合计)。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执行。
中央、省(含外省)在鄂州的单位及企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可参照鄂州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上下限标准,也可参照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2024年度上限标准。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并补缴缓缴额。
五、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每年应为本单位职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4年度各缴存单位集中调整时间为7月至12月(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调整后的缴交年度)。
六、相关要求
1)各缴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2023实际工资确定缴存基数,不得多报、少报、不报或漏报;不按实际工资确定缴存基数的,中心不予审核并责令其改正。
2)单位优先通过线上网厅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未注册的缴存单位首次登录时,需向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注册。
线上渠道:公积金经办人可进入手机公积金PC端官方网站
https://www.gjj12329.cn/download.jhtml下载手机公积金PC端,选择城市后点击工具栏,选择缴存单位登记,输入相关信息后上传相关文件完成注册。
线下渠道:公积金经办人可前往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服务大厅或各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旗舰店,在柜台处递交资料申请注册。已注册的缴存单位,由单位经办人输入相关信息,通过扫码或刷脸,登录手机公积金PC端,选择缴存单位后,进入单位业务办理页面。
3)保障个人公积金信息资料完善。为确保基础数据完善,各单位调整基数时,应如实报送单位缴存人员信息,并将单位封存人员信息如实更新完善。
4)在调整缴存基数等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公积金中心联系,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12329。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