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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一例涉未成年人案件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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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 09:3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诉刘某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入选。

01
基本案情

2021年寒假,陈某受栾某邀约,到某酒店入住玩耍。栾某、刘某、柯某为取乐借故在酒店房间内对陈某进行殴打和猥亵,韩某、余某、严某、万某等四人围观,余某还拍摄视频后通过微信对外散播。上述人员均为未成年人。事发后,陈某了解到欺凌视频被广为传播,精神严重受损,辍学外出打工。陈某父亲知晓后报警,除韩某积极赔偿并取得陈某谅解而被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外,其余六人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陈某父亲将其余六欺凌者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02
裁判结果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栾某、刘某、柯某的殴打和猥亵行为侵犯了陈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韩某、余某、严某、万某的围观对欺凌行为起到了鼓气壮胆作用,且拍摄视频事后传播的行为更加重了陈某的精神损害程度,因此欺凌现场七人属于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欺凌者侵权手段恶劣,给陈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故对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陈某父亲为照顾陪伴陈某辞去工作,所造成收入的减少应予支持。鉴于侵权人均为未成年人,故在扣减陈某放弃起诉的韩某的赔偿份额后,应由其余六人的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审结后,法院向六欺凌者的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将全部赔偿款执行到位。

03
典型意义

校外欺凌是侵犯青少年身心权益的“隐秘角落”,治理校外欺凌必须用法治武器。本案中,栾某等七人实施的欺凌行为,除韩某年满十六周岁应负刑事责任外,其余六人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六人应对欺凌行为造成的陈某身体、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八条“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六人的父母应对陈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支持被欺凌未成年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既能有效抚慰其受伤的心灵,也能充分对其他欺凌者及其监护人予以警示和震慑,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还向欺凌者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敦促家长正确教育子女,更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校外欺凌。本案的处理发挥了司法裁判对校外欺凌行为的遏制和预防作用,实现“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达到预防校外欺凌的效果,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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