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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官方告诫提醒!电动车充电收费按0.58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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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0 09:39:1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9月9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告诫函”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当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价格发生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58元执行。居民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

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自本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规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电费和服务费未分开计价标价等违法行为。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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