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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就能“捞人”?鄂城区法院:你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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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9 10:41: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只要钱到位,没有办不成的事...”触犯法律时,有部分人容易轻信他人,认为打点好“关系”,就可以免除刑罚。真的是这样吗?

01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舒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舒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邵某某。邵某某利用舒某急于找人疏通关系的机会,以有关系帮助邵某不被收监为幌子,先后骗取了舒某7万元人民币并将上述钱财用于个人挥霍及赌博。11月2日,邵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邵某某的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舒某6.5万元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02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邵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财产,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根据邵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悔罪表现,法院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邵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鄂城区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公正不容侵犯。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绝不容许有人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同时,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要擦亮眼睛,切勿存在投机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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