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守护绿水青山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但仍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非法采矿,严重损害生态资源...
01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被告人龚某某竞拍取得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某工程项目经营权,合同约定需严格按照该标的施工设计图实施开挖。同年6月,龚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所承接的位于上述工程红线外的土石方非法越界开采。其间,被告人曹某某负责挪动现场定位旗、指挥挖机施工、统计货运车次、指挥渣土车的交通等管理事项。
经测量,龚某某等人在设计范围外超挖区域石方已挖方总量为124234.43吨。经认定,涉案土石方为花岗岩矿石,市场收购平均单价为人民币14元/吨。被告人龚某某、曹某某于2024年1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共计173.928202万元。
02 法院判决
2024年9月23日,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近年来,随着鄂州日新月异的发展,城市建设如火如荼,非法、越界开采现象时有发生。2024年,鄂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非法采矿类案件10件。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处于持续递减的消耗之中,非法采矿行为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对于非法采矿的司法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不仅会被判处刑罚,还要根据采矿行为所造成的环境破坏程度,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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