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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最新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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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1 10:42:3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鄂州市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要求,现就征收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庙岭村境内集体土地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高新七路北侧、红莲大道西侧地块位于庙岭镇庙岭村,地块范围涉及华容区2010年第22批次,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批准文号为:鄂土资函【2011】1946号,该批次总面积25.4034公顷,该地块征收土地面积4.4030公顷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依据该宗地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的用地范围,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高新七路北侧、红莲大道西侧,涉及庙岭镇庙岭村,土地用途为社会停车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为准 ,庙岭镇青苗补偿费每亩2200元、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每亩60600元 ,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60%;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华容区制定的《华容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着物补偿标准》(华容政发【202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此次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4147626.00元,依据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给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庙岭村。征地拟采取货币补偿的途径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庙岭村以后,应安置的农业人口由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庙岭村负责统一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如调剂安置的补助费可以支付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障体系。

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我区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查结果为准;对于抢栽、抢种或抢搭、抢建的地面附着(属)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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