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
查看: 1145|回复: 0

鄂州市公安局发布禁行通告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7-11 09:00:2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鄂州市公安局
关于对吴楚大道及高新大道(横一线)
禁止中型以上货车通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改进城市货车通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吴楚大道及高新大道(横一线),实行中型以上货车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车辆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决定对重型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吨的载货汽车)、中型货车(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限制通行。轻型新能源货车、中型新能源厢式和封闭式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中型厢式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皮卡车(多用途货车)、轻型货车不受本通告限制。



二、禁限行时间、区域及路段。

1、全天候24小时禁止上述车辆驶入吴楚大道及高新大道(横一线)。

2、因城市工程建设、生产生活等需要,确需在禁限行时段、区域、路段临时通行的,由所在企业或个人通过“公安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手机APP”网上申领电子通行备案码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也可提前到属地交警大队或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业务大厅申请办理临时通行备案码。

3、过境货车通过G316国道、樊口路、新港路(重载车专用通道)等路线绕行。

4、请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限行区域和路段通行的,或未按通行备案码规定时间和线路通行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不服从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通告由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6、本通告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鄂州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0日

鄂州精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网络不良信息举报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908683031
    举报邮箱:675908390@qq.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