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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纠纷案:醉酒超速驾驶出车祸当场身亡,四名“同桌人”赔偿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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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8: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鄂州沼山法庭调解了一起因共同饮酒后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四名“同桌人”赔偿故友家属3万元并获得谅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酒局散场酿悲剧,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原告家属李某与被告刘某、张某等四人系好友。某日晚间,李某邀约聚餐饮酒。聚餐结束后,李某驾驶私家车自行回家,刘某、张某等同饮者明知李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不仅未对其驾车行为进行劝阻,也未采取联系家属、安排代驾、安全护送回家等保护性措施,放任李某独自驾车驶离。途中,李某因醉酒超速驾驶,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发生碰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悲痛万分,认为刘某、张某等同饮者未尽到安全照顾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余万元。

法官调解:
厘清过错,温情化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核实证据,充分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准确划分责任边界。一方面,死者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聚餐组织者,明知醉酒驾车违法且夜间驾驶风险更高,仍自主驾车、罔顾安全,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刘某、张某等四人因与李某共同饮酒,依法负有提醒、劝阻、照顾、护送、通知等义务,且明知李某已处于醉酒状态,应当预见其夜间醉酒驾车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却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四名同饮者认识到自身未尽到照顾、护送等义务的过错,自愿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共计3万元;李某家属亦理解案件事实与责任划分,同意谅解并撤回起诉,这场因酒局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释法:
同饮即有责,放任必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同饮者因共同饮酒先行行为,负有法定照顾、护送等义务,出现以下情形,引发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强迫劝酒、过度劝酒,导致他人醉酒;
2.未劝阻饮酒者酒后驾车,放任危险发生;
3.未对醉酒者进行照顾、护送或联系家属;
4. 明知他人不能饮酒仍劝饮、拼酒。

每一场酒局的结束,都是安全责任的开始。在此呼吁广大群众,树立文明饮酒新风尚,同饮共餐时,时刻牢记安全责任,对醉酒的亲友多一份提醒、多一份照顾、多一份守护,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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