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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现就“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等“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涉嫌犯罪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举报人可以申请举报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学校食堂食材统一配送企业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一)工作时间:向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50号)进行电话实名举报(举报电话:0711-12315)、口头实名举报或书面实名举报;
(二)非工作时间:请拨打0711-12315实名举报。
三、举报奖励程序和标准
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有关规定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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