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将卡里钱取出,就可以赚取报酬,这种看似不错的“兼职”,却暗藏陷阱。近日,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某等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督促三人赔偿被害人损失。
01 基本案情
金某大学毕业不久就找到了工作,平时收入尚可,但由于日常过度消费,是一名“月光族”,为了获取额外的收入,他便在网上找起了兼职。一天,一名自称“张三”的人员主动联系金某,说可以给其提供一个高薪兼职的机会,称金某只需要将银行卡里的钱取现,再转换成U币后转给上家,就可以从中获取可观的提成。
金某本有一定的疑虑,但禁不住金钱的诱惑,加上存有侥幸心理,于是便答应了下来,还将这个自认为不错的赚钱机会告诉了朋友李某和夏某,三人一拍即合,还做好了分工:金某负责取钱,夏某负责开车,而李某负责将钱转换成U币后转给上家。之后,金某等三人“组团”帮助“张三”在武汉、鄂州两地的多家银行ATM机上多次取现,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并按照要求将钱转给了上线人员,而金某等三人也从中非法获利5000余元。经查实,金某等人所支取现金均为被害人袁某、贾某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02 案件办理情况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金某等三人在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将犯罪所得资金予以取现、转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4年11月初,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某等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三人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人均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目前,该案在法院的审理之中,等待金某等人的将是公正的判决。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却可能有免费的陷阱。高薪兼职,看似诱人,背后却可能是一个深渊。在网上兼职时,需擦亮双眼,顶住诱惑,千万不要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无尽的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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