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
查看: 458|回复: 0

不思悔改!鄂州石某某,判刑7个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8 10:31: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脚刚出拘留所,后脚就又心生贼意,不思悔改再次行窃的后果是再次服刑!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石某某在某副食店盗走2提牛奶,4月7日再次行窃时被副食店老板当场发现并报警。石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4月23日,石某某行政拘留期限届满释放,途经某村时发现一辆未上锁的电动车,遂骑走并立即转卖,非法获利260元。一小时后其又在某建材店门口发现一辆未上锁的电动车,再次私自骑走并转卖,非法获利500元。5月9日,石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经鉴定,牛奶价值112元,两辆电动车共价值1150元。

7月31日,公安机关以石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华容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石某某在2017年至2023年间先后数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每次受到法律惩处后不久就会再次“重操旧业”。根据被告人石某某的犯罪情节,结合石某某有多次前科,且系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以石某某犯盗窃罪提起公诉。9月20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本案中的石某某刑满释放后,非但不积极悔改,反而重操“旧业”,接连实施多次盗窃,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不善之事不可为。财物的获取要靠自己的勤劳奋斗去创造,而不是靠小偷小摸去夺取,不属于自己的财物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鄂州精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网络不良信息举报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908683031
    举报邮箱:675908390@qq.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