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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数量不足?鄂州一单位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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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2-7 09:58: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连日来
鄂州各地正在持续深入开展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
鄂州消防部门
依法对一家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单位
鄂州市永道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
予以临时查封

近日
消防监督员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
该单位第三层营业区域只有一部疏散楼梯
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临时查封

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关键时刻会影响人员逃生
极易造成伤亡
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在查封现场
消防监督员向场所负责人详细说明了
该隐患的存在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并督促其尽快整改
确保消防安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阿消提醒

培训机构或实质性的培训机构
应依法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许可证
并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
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
切实抓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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