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主城区2家农副土特产品经营户所销售的部分商品,其包装袋标注着已作废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且包装袋标注的产品生产厂家不是经公告核准使用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单位,也不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组织授权使用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2家经营户及1家包装物的印刷单位给予了相应行政处罚。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也将持续扩大对地理标志知识的宣传教育,严格公正执法,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保护地理标志所有人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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