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州市发改委对“交管综合服务停车场和客运站站前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批复。
其中,经研究决定,客运站站前停车场收费标准保持原标准不变,继续试行2年。收费标准如下:1)车辆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小型和中型车辆每辆2元,大型车辆每辆3元; 2)车辆停放每延长1小时以内(含1小时),小型车和中型车加收1元,大型车加收2元; 3)车辆一次性停放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小型车和中型车每辆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大型车每辆最高收费不超过25元。车辆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此外,交管综合服务停车场属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办公用停车场。经研究,决定该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市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标准为:
1、工作日白天7:00(不含)-晚上19:00(含):小型车辆(七座以下)停放每辆每小时3元,最高收费不超过36元;其他型车辆(七座以上)停放每辆每小时4元,最高收费不超过48元;
2、工作日晚上19:00(不含)-次日7:00(含):小型车辆(七座以下)停放每辆每小时0.5元,最高收费不超过4元;其他型车辆(七座以上)停放每辆每小时1元;最高收费不超过8元;
3、双休日和节假日:小型车辆(七座以下)停放每辆每小时0.5元,全天最高收费不超过8元;其他型车辆(七座以上)停放每辆每小时1元,全天最高收费不超过16元。
对于以上2座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1、进入停车场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的机动车;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及市政工程抢修维护车等;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三、涉及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不得向车辆停放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费用,其车辆停放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四、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号牌的车辆停车,比照普通车辆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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