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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鄂城区公开征集!附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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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3 12:38: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公布鄂城区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构建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按照全省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安排,根据省纪委监委工作要求和《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区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

  一、投诉举报范围

  一是行政许可方面: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主要包括: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准入退出职责,拖延不办、私设门槛、刁难企业、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涉企窗口服务不优,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该取消的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不取消,该减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不减,该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不推行等问题。

  二是行政检查方面: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检查频次过多,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逐利检查、任性检查;检查标准、程序不明确,随意检查;运动式检查、“走过场”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问题。主要包括: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议事协调机构、委托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组织具体实施行政检查;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聘人员等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事项未对照权责清单实施、未依据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检查事项;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将入企检查行为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前提;不同的行政部门没有进行有效统筹协调,对同一企业频繁开展各类检查;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执法人员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执行标准不一致;涉企检查缺乏计划性和规范性,随意进入企业开展检查;违反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问题。

  三是行政处罚方面:对企业处罚依据适用不准确;自由裁量权滥用;证据收集不规范、处罚程序履行不到位;过度执法、粗暴执法;对企业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等问题。主要包括:在涉企行政处罚时出现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将不适用于企业特定行为的条款作为处罚依据;不认真执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规定;未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随意确定处罚额度,对相似违法情形的不同企业作出差异较大的处罚决定,同案不同罚;未按规定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或者未依法告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未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和反馈、或相互推诿扯皮;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以罚代管、重复罚款;行使对企业影响重大的处罚决定前,未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缺乏必要的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对不同企业区别对待;执法部门违反地域管辖原则,在没有明确管辖权的情况下异地执法,随意管辖等问题。

  四是行政强制方面:滥用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主要包括:对企业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未达到法定情形;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详细的查封、扣押清单,没有通知企业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在解除行政强制时也未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扣押的产品、设备等财物,没有妥善保管,损坏、丢失财物;该依法拍卖处理的没有依规处理等问题。

  五是违法制发涉企规范性文件方面。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未开展公平竞争性审查,歧视性对待不同市场主体、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自由竞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表彰、考核等活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简单化禁止,阻碍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规范性文件中,为第三方机构违法设立行政审批权;在开展专项整治、清理整顿等活动中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等问题。

  二、线索受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超过该时限投诉举报的,转入常态化涉企线索办理机制。

  三、投诉举报方式
  1.投诉举报电话:027-59210148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2.投诉举报单位:鄂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鄂城区司法局);
  3.投诉举报地址:鄂城区银海路银海龙城小区南门;
  4.投诉举报电子邮箱:ecsfxzflsw@163.com

  四、投诉举报须知
  1.受理范围主要为整治重点中明确的突出问题相关线索。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请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出。
  2.投诉举报人需实名,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沟通联系,我们将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3.投诉举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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