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加快武汉新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以下简称“两违”)通告如下:
一、依据法律规定未经或者违反批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新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逾期未恢复原貌的临时建筑,属违法建设;依据法律规定未经或者违反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和逾期未恢复原貌的临时用地,属违法用地。具有法定甄别职能的部门应当及时向执法部门出具甄别定性书面意见。
二、所有正在进行“两违”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恢复原貌;已建成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存量“两违”依法查处。压占天然气管道“两违”,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个人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设计、施工和监理服务;参与违法建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惩处。
四、市场监管、税务、烟草、卫健、文旅、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办理相关证照、许可手续以及产权交易;供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通信等单位不得为“两违”提供服务。
五、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公开曝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不得在违法建设的经营场所进行公务接待和举行公务活动。
六、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在打击“两违”中应起带头示范作用,每年自觉填报家庭“两违”情况。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事“两违”或者在“两违”整治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市城管委:027-60830450,市自建局:027-60698602,鄂城区:027-60896999,华容区:0711-3581325,梁子湖区:027-60699886 ,葛店经开区:027-53080000,临空经济区:027-60670001。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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