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临空经济区某餐饮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杂物电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督促当事人拆除非法设备。该案是全市开展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以来,排查整治非法电梯使用专项整治中,首例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74号令)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处罚的特种设备案件。
2024年3月29日,临空经济区分局执法人员向辖区某餐饮店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前,对井道内安装的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传菜梯”进行拆除或更换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电梯,消除事故隐患。
2024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复查时,该设备仍处于使用状态。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民用建筑的井道中安装不属于第六十八条所述电梯的机电设备,进行运送人、货物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予以拆除或者重新安装符合要求的电梯。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予以处罚”。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空经济区某餐饮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杂物电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督促当事人拆除非法设备。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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