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汪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去年3月,汪某与朋友在一家KTV唱歌娱乐,其朋友在结账时与前台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同在该KTV唱歌的顾客魏某某上前劝阻。汪某感觉受到挑衅,打了魏某某一拳。
“这件事跟你有什么关系,要你来‘逞威风’!”汪某打人后仍未解气,遂跑到自己车上,开车将魏某某撞倒在地。魏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骨盆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去年7月14日,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0日,被告人汪某赔偿被害人魏某某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汪某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其具有的情节,提出上述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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