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州市梁子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梁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号),一家医院因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被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2024年1月30日,鄂州市梁子湖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位于梁子湖区梧桐湖新区新华路特1号的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陈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停用气体自动灭火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鄂州市梁子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梁子湖区人民医院罚款人民币4851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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