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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州决定:全市免除费用!10月15日起执行 [打印本页]

作者: 鄂记人生    时间: 5 天前
标题: 鄂州决定:全市免除费用!10月15日起执行


10月15日,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通知,为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实现惠民殡葬政策从困难救助型向适度普惠型扩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要求,我市决定在免除普通殡仪车辆遗体接运费(含送灰)、市内殡仪馆3个月内骨灰寄存费的基础上,继续免除居民其他两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

1)具有鄂州市户籍,死亡后在鄂州市辖区内殡仪馆火化的人员;
2)具有鄂州市户籍,在异地死亡并火化的人员;
3)在鄂州市辖区内死亡且遗体在鄂州市辖区内殡仪馆实行火化的非鄂州市户籍人员。

二、免除费用项目

1)普通平板炉遗体火化费;
2)市内殡仪馆3日内普通冷藏(冷冻)柜遗体存放费。

基本殡葬服务费按项结算,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支付,其他殡葬服务项目由丧事承办人自主选择,服务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三、执行时间

2024年10月15日起,免除普通平板炉遗体火化费、市内殡仪馆3日内普通冷藏(冷冻)柜遗体存放费。

四、办理方式

1)由丧事承办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除费用对象的原户口簿或身份证、免除对象的死亡证明等证件原件,到鄂城殡仪馆或东沟殡仪馆申请。殡仪馆资格审查通过后,填写《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审核表》,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免除上述费用。

2)免除对象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凭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到殡仪馆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殡仪馆按本市标准,报销其普通平板炉遗体火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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