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高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鄂咸高速公路沼山至梁子路段时,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该车车速139km/h(超速比26%),而该路段最高限速为110km/h。目前,高速大队已依法对高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7月18日11时28分许,高速大队执勤警力常态化巡查至鄂咸高速40公里处时,发现一辆小型汽车正在应急车道缓慢行驶。据该车驾驶人黄某交代,自己在行车过程中,与同乘的男朋友高某发生矛盾后,便一怒之下将高某赶下车。高某在应急车道上步行,自己又担心高某出现意外,则驾车在应急车道缓慢行驶。目前,高速大队已依法对黄某、高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7月1日15时许,高速大队执勤警力常态化巡逻至黄咸高速54公里处时,发现一辆小型货车停在应急车道与行车道之间,且未摆放任何警示标识标牌,存在极大安全行车隐患。经了解,该车驾驶人王某将车辆停放在此处后,一时大意便忘了及时摆放警示标牌,自己也没有迅速撤离至护栏之外。目前,高速大队已依法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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