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四)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进而在执行中主张优先权或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七)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八)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九)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十)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十一)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十二)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十三)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等特别程序案件;
十四)基于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十五)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十六)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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