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鄂城区人民法院发出 《预查废证明》,成功处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这是鄂州市发出的首份《预查废证明》。
5月23日,某银行与何某就信用卡纠纷一案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何某存在关联执行案件,并在执行过程中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在与某银行进行沟通确认后,对方同意本案适用“预查废”工作机制,鄂城区人民法院随即向其发出《预查废证明》。
“预查废”机制的引入,让法院主动为银行查询并提供债务人已被终本的裁定,银行便可据此直接作为债务核销依据,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空转,既能快速回应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又能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的执源治理,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什么是“预查废”机制?
“预查废”机制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的过程中,对于原告为金融机构且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纠纷进行关联查询时,一旦发现涉案债务人及保证人有他案涉执,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的,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取得《预查废证明》后,不用经过一系列审判、执行程序,就可直接将该证明作为金融不良债权核销依据。
“预查废”≠免债务
金融机构可凭借《预查废证明》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呆账”的核销申请,这是银行内部一种必要的账务处理过程,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