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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州刘某志,寻衅滋事,获刑11个月 [打印本页]

作者: 鄂记人生    时间: 2024-3-25 09:04
标题: 鄂州刘某志,寻衅滋事,获刑11个月
      酒桌上的不悦,酒后却向路人发泄,伤人又害己。2023年5月的一天,刘某志与朋友在鄂州华容镇老街的一家餐馆聚餐。本是刘某高为感谢刘某志等人帮忙搬货的宴请,却因互相攀比、劝酒发生争执。刘某志心生不悦,几杯白酒下肚后欲与刘某高打斗,期间被他人拉开。

      刘某志心有不甘,无处发泄,遂突然闯入被害人张某家中,用拳头殴打张某后,进入张某家中厨房打砸,并拿走一把菜刀,在马路上损坏了3辆过往车辆,造成损失4000余元。刘某志称其作案时已“喝断片”,控制不住自己行为,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刘某志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刘某志对四名被害人分别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检察官认为,刘某志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3月7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志寻衅滋事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两年。

      检察官提醒,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人员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以醉酒为幌子实施犯罪行为,自认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是不切实际的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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