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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罚!罚!罚!鄂州11人,罚款50元! [打印本页]

作者: 鄂记人生    时间: 2024-3-11 08:54
标题: 罚!罚!罚!鄂州11人,罚款50元!
注意了
注意了
注意了

@鄂州电动车车主
电动车在建筑内
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等地方停放或充电属于
违 法 行 为
这次真的不是危言耸听
已经有11人
因此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前,鄂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鄂城大队在对城南故事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多辆电动车停在楼道内,占用了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对11名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电动车消防安全治理
还需广大市民的支持与配合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不要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
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扩散·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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